摘要
民國(下同)93年4月28日我國立法者考量企業掏空事件頻傳,企業經營者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或利用職權掏空公司資產情形,嚴重影響企業經營及金融安定,並損及廣大投資人權益,實有必要嚴以懲處,特立法增訂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而實務判決中,有以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與同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併列應有所區分為由,限縮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之規範範圍僅限於真實交易,同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則限於虛偽交易,亦有表示只要形式上具有交易行為之外觀,實質上對公司不利益,而與一般常規交易顯不相當,自屬不合營業常規之範疇,顯見對非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罪之適用,是否因案係真實或虛偽交易而有所不同,實務判決並無統一之見解,本文擬就兩款之立法目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法條競合等各方面加以分析,並統整學說及實務之見解,試就此爭議作一綜整。
貢獻的翻譯標題 | Whether Real Transaction Matters: 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 and the Breach of Trust Crime in Taiwan's Securit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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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頁(從 - 到) | 1-51 |
頁數 | 52 |
期刊 | 中正財經法學 |
卷 | 12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1月 2016 |
Keywords
- 證券交易法
- 非常規交易
- 特別背信
- 真實交易
- 虛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