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臺灣的性/別平等在近年已有長足進步,足堪與憲法民主先進國家匹敵,尤
其在公民與政治權利的性/別平等的面向,甚至超越許多西方的憲法民主先進國
家。值得探討的是,這些性/別平等上的進步,是臺灣在經濟與社會發展成熟的
進一步體現,抑或與憲法及法律制度上的改革-尤其是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解釋
-有關。為探討此一問題,本文分析臺灣在性/別平等上的法制基礎,以及司法
院大法官近年所作與性/別平等保障相關的憲法解釋。
本文發現,臺灣在性/別平等上的法制基礎,已由憲法進一步延伸到國際人
權公約;而司法院大法官所作與性/別平等保障相關的憲法解釋,確實相當程度
地促進了性/別平等的發展。不過,這些由憲法到公約、由訴訟到法制上的進展,
主要是來源於由下而上的婦女平權運動與其倡議的策略,司法院大法官仍基於相
當被動、甚至時而保守的角色。本文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在性/別平等相關解釋
上,還必須面對的三個重要的挑戰。首先是在性/別平等與歧視的判準上,過於
形式化,而未能真正促成性/別的實質平等。其次是對私人所為的性/別歧視,遷
就傳統與文化,未能使政府擔負起矯正性別歧視的積極義務。最後是對性/別隱
私、性/別自主及生育決定等攸關個人人格自由發展的根本性自由權利,仍未賦
予積極憲法保障的地位。相對地,消除對於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國際人權公約,
對這三個挑戰性的議題面向,則有較為積極的回應,這也是近年婦女平權運動從
憲法轉向國際人權公約倡議的重要原因。
其在公民與政治權利的性/別平等的面向,甚至超越許多西方的憲法民主先進國
家。值得探討的是,這些性/別平等上的進步,是臺灣在經濟與社會發展成熟的
進一步體現,抑或與憲法及法律制度上的改革-尤其是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解釋
-有關。為探討此一問題,本文分析臺灣在性/別平等上的法制基礎,以及司法
院大法官近年所作與性/別平等保障相關的憲法解釋。
本文發現,臺灣在性/別平等上的法制基礎,已由憲法進一步延伸到國際人
權公約;而司法院大法官所作與性/別平等保障相關的憲法解釋,確實相當程度
地促進了性/別平等的發展。不過,這些由憲法到公約、由訴訟到法制上的進展,
主要是來源於由下而上的婦女平權運動與其倡議的策略,司法院大法官仍基於相
當被動、甚至時而保守的角色。本文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在性/別平等相關解釋
上,還必須面對的三個重要的挑戰。首先是在性/別平等與歧視的判準上,過於
形式化,而未能真正促成性/別的實質平等。其次是對私人所為的性/別歧視,遷
就傳統與文化,未能使政府擔負起矯正性別歧視的積極義務。最後是對性/別隱
私、性/別自主及生育決定等攸關個人人格自由發展的根本性自由權利,仍未賦
予積極憲法保障的地位。相對地,消除對於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國際人權公約,
對這三個挑戰性的議題面向,則有較為積極的回應,這也是近年婦女平權運動從
憲法轉向國際人權公約倡議的重要原因。
原文 | American Engli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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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 | 121-136 |
頁數 | 16 |
出版狀態 | Accepted/In press - 10月 2018 |
事件 | the 2018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 Taipei, 台灣 持續時間: 1 10月 2018 → 2 10月 2018 |
Seminar
Seminar | the 2018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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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區 | 台灣 |
城市 | Taipei |
期間 | 1/10/18 → 2/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