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攙偽假冒之類型化── 美國法的啟示

黃 于容, Chih-Hsiung Chen

研究成果: Article同行評審

摘要

邇來攙偽相關之食品安全事件頻傳,與攙偽、假冒刑罰構成要件有關之條文,亦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七款和同法第49條之適用與討論也逐漸增加,然由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用字過於精簡,導致實務與學說有諸多相異之觀點,至今無法統一。美國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對於攙偽之規範採取比較詳盡的定義模式,共列有數十種攙偽之行為樣態,值得我國借鑑,本文將以比較法研究之方式,分析其內涵、適用狀況與相關批評,再與我國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各款進行對照,以期能以立法論之角度,提供關於攙偽、假冒內涵之修法建議,而於未修法前,亦試圖透過比較法之對照,得出較為適切的條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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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75-116
頁數42
期刊交大法學評論 (原名稱: 科技法學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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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s
出版狀態Published - 3月 2020

Keywords

  • 攙偽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美國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
  • 食品安全
  • 攙偽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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