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邇來攙偽相關之食品安全事件頻傳,與攙偽、假冒刑罰構成要件有關之條文,亦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七款和同法第49條之適用與討論也逐漸增加,然由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用字過於精簡,導致實務與學說有諸多相異之觀點,至今無法統一。美國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對於攙偽之規範採取比較詳盡的定義模式,共列有數十種攙偽之行為樣態,值得我國借鑑,本文將以比較法研究之方式,分析其內涵、適用狀況與相關批評,再與我國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各款進行對照,以期能以立法論之角度,提供關於攙偽、假冒內涵之修法建議,而於未修法前,亦試圖透過比較法之對照,得出較為適切的條文解釋。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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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 | 75-116 |
頁數 | 42 |
期刊 | 交大法學評論 (原名稱: 科技法學評論) |
卷 | 6 |
DOIs |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3月 2020 |
Keywords
- 攙偽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美國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
- 食品安全
- 攙偽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