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與對質詰問權的行使

研究成果: Article同行評審

摘要

被告涉嫌酒駕,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包括被告之血液酒精濃度報告,審判中,被告主張報告有誤,請求對鑑定人為對質詰問,法院傳喚鑑定人出庭,但該實施鑑定、做成報告之人於審理時因業務繁忙不克出庭,於是改由同機關了解該鑑定方法之其他人員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問該次交互詰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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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36-38
頁數3
期刊月旦法學教室
發行號209
DOIs
出版狀態Published - 3月 2020

Keywords

  • 鑑定
  • 對質詰問
  • 鑑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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