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近年來多起刑法賄賂罪及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案件之成罪與否,皆繫於法院就「對價關係」存否之判斷。然而,所謂「對價關係」並非法條所明文規範之概念,而係我國最高法院透過判例所確立之賄賂罪不法內涵,但因最高法院並未就「對價關係」建立明確的定義、範園,最高法院雖於個別案件審理時,陸續提出諸多用於審查「對價關係」存否之因素,但於案件事實中運用各該因素時,竟仍莫衷一是,審查相同因素之結果亦未必獲致相同之判斷。是以各級法院在認定個案中「對價關係」存否時各行其是,甚至在事實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各級法院亦可能做出大相逕庭之判斷。本文嘗試透過整理分析最高法院判決,歸納最高法院在個案中判斷「對價關係」時之審查因素,了解其實際運用時之困境,並嘗試建立適切之「對價關係」審查標準,企圖透過審查標準之建立,修正最高法院有關「對價關係」審查因素之運用方式,以供我國司法實務及立法者參考。
|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
| 頁(從 - 到) | 54-84 |
| 頁數 | 31 |
| 期刊 | 法令月刊 |
| 卷 | 64 |
| 發行號 | 10 |
| DOIs | |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10月 2013 |
Keywords
- 賄賂罪
- 貪汙治罪條例
- 對價關係
- 職務行為
- 實質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