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東表決權信託,或者廣義下的股東表決權契約,傳統上一直是公司法上的困難問題。其困難的原因,主要在於此類設計將公司股份中的政治權利(或投票權)與剩餘的經濟權利分離,因而在處理此種分離的約定時,法院或立法者經常左右於是否開放或是否鼓勵的兩難,或者換句話說,搖擺於應多尊重當事人間的自治安排,或是對這種安排採取嚴格審查的限制立場。本文回溯此一關連制度在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的緣起,試著藉由回溯 20 世紀初期以降的發展,透過一連串個案的分析,去理解相關制度在立法與司法上的處理與矛盾。並分析法院的保守態度背後所呈現出的真實顧慮。
在搭配臺灣的案例分析後,本文認為相關的顧慮,主要是反映出法院對於此類分離所呈現出「雙重代理問題」的憂心。在權衡此一顧慮在公司法的核心地位後,本文建議針對臺灣的情形,以漸進與小規模適用之方式,解釋或允許使用股東表決權信託與股東表決權契約,並佐以相對清晰的程序要件,以回應相關的顧慮。最後,本文提出對於銜接階段的相關處理的建議。
在搭配臺灣的案例分析後,本文認為相關的顧慮,主要是反映出法院對於此類分離所呈現出「雙重代理問題」的憂心。在權衡此一顧慮在公司法的核心地位後,本文建議針對臺灣的情形,以漸進與小規模適用之方式,解釋或允許使用股東表決權信託與股東表決權契約,並佐以相對清晰的程序要件,以回應相關的顧慮。最後,本文提出對於銜接階段的相關處理的建議。
貢獻的翻譯標題 | Shareholder Voting Trust, Shareholder Agreement and the Related Problems: Delaware and Taiwan Law in Review |
---|---|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頁(從 - 到) | 1121-1201 |
頁數 | 81 |
期刊 | 臺大法學論叢 |
卷 | 49 |
發行號 | 3 |
DOIs |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9月 2020 |
Keywords
- 股東表決權信託
- 股東表決權契約
- 股份中的政治權利
- 社群主義
- 雙重代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