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台字第一二七七一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及會台字第一二六七四號聲請人祁家威聲請解釋案: 鑑定意見書

Wen-Chen Chang

研究成果: Article同行評審

摘要

本文是為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民法是否納入同性婚姻、抑或未納入同性婚姻是否違憲的統一解釋及憲法解釋聲請案,所撰寫的鑑定意見。本文從憲法第二二條所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權的內涵出發,說明我國釋憲實務從未將婚姻自由/婚姻權的內容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予以等同。本文主張我國憲法上所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權的內涵,應是在二個具有平等人格尊嚴的主體間,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對其限制應通過較為嚴格的司法審查。再者,本文也從平等權的角度觀察,認為民法單純以性傾向作為婚姻自由/婚姻權保障的差別待遇,基於婚姻自由/婚姻權的根本重要性以及同性性傾向者長期的弱勢地位,法院亦應提高審查標準,認定其已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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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85-99
頁數15
期刊月旦法學雜誌
264
DOIs
出版狀態Published - 5月 2017

Keywords

  • 同性婚姻
  • 婚姻自由
  • 婚姻權
  • 平等權
  • 家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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