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人之精神狀態及心智能力決定其責任能力,與犯罪的主觀 不法要件成立亦有關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亞利桑納州 限縮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成立範圍與證據提出方法」是否 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 Clark v. Arizona 案,做出「限縮精 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成立範圍」及「限縮被告證據提出範圍」 均「不違憲」的判決,引發各界高度關注。作者除介紹美國法 上被告心神狀態在主觀要件及責任能力上的判斷標準和審理 程序外,亦以該案為核心,探討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成立標準 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間的關係,及被告提出精神疾病證據的防 禦權利,並以之為基礎,評析本判決可能產生的影響。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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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615-670 |
Journal | 歐美研究 |
Volume | 39 |
Issue number | 4 |
State | Published - Dec 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