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美國言論自由法學存在兩種理解方式:言論自由作為保障特定行為的權利,或是言論自由作為對抗特定管制的權利。本文先從案例與學說切入,分別說明這兩種路徑的基礎何在,並主張言論自由作為對抗特定管制的權利是更合理而融貫的詮釋。觸發言論自由的關鍵問題並非「何謂言論?」,而是系爭管制的兩種特徵:管制的不當動機疑慮,以及管制對整體溝通環境的影響。接下來本文從規範性觀點指出,這樣的觸發模式是「政府不適格」和「言論的不定性」兩條件下的最佳方案,也可能是對民主憲政體制來說普遍有效的基礎模型,即便從我國的言論自由法制脈絡來看,亦不失為值得參考的模式。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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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277-368 |
Journal | 政大法學評論 |
Issue number | 176 |
State | Published - Mar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