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公司法的累積投票制, 一直是教學與理解上的困擾點。公司法中的累積投票,要求將每股股數乘以應選董事席位,以作為各股東投票權的總數。然而,為何乘以應選董事席位會產生累積投票制所宣稱的「保障少數股東董事會代表席次」的效果,卻一直是個謎團。
本文以帶入數例實際演算案例的方式,推算各種設定下的投票模型,發現現行法中將投票權數依照應選董事席位予以膨脹,其實跟一般一股一票的情形,並沒有明顯不同;反而是由於投票權數的擴張,加強了分裂的風險與計算的困擾。因而,在這樣的懷疑下,本文藉由美國早期文獻交互查核,重新確認美國法上所謂的累積投票制的操作邏輯,以及在探討該制度移植到臺灣來後所出現的矛盾情況;最後並維持「每股股數乘以應選董事席位」作為投票數的作法並無實際效用的結論。
本文以帶入數例實際演算案例的方式,推算各種設定下的投票模型,發現現行法中將投票權數依照應選董事席位予以膨脹,其實跟一般一股一票的情形,並沒有明顯不同;反而是由於投票權數的擴張,加強了分裂的風險與計算的困擾。因而,在這樣的懷疑下,本文藉由美國早期文獻交互查核,重新確認美國法上所謂的累積投票制的操作邏輯,以及在探討該制度移植到臺灣來後所出現的矛盾情況;最後並維持「每股股數乘以應選董事席位」作為投票數的作法並無實際效用的結論。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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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71-114 |
Number of pages | 44 |
Journal | 政大法學評論 |
Issue number | 132 |
DOIs | |
State | Published - Apr 2013 |